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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3)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12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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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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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申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合法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专利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公开性和行政授予性特征。公开性是指只有将专利技术予以公开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行政授予性是指专利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专利行政部门授予才能取得。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一)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比如灯泡的发明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比如新型刀具

3.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比如可口可乐的外观设计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总体要求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2.具体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方法不给品种给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品种不给方法给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提问杂交水稻可以授予专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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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27/单)根据专利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

A.甲发明了提高伪钞仿真度的新方法    B.乙发明了提高计算速度的新方法

C.丙发明了治疗糖尿病的新方法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三、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义务的人。

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主要包括两类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1)署名权               2)获得奖励及报酬权

(二)委托发明

1.有约从约无约定归受托人受托人叫研究开发人

2.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受托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合作发明

1.有约从约,无特别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各方共有

2.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一方放弃,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放弃者可免费实施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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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非法/6/单)甲与乙均为丙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二人受丁公司委托利用业余时间合作研发了一种新型电池,各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  

A.甲与乙  B.丙研究所  C.甲、乙和丙研究所  D.丁公司

 

 

四、专利权的内容

1.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3.转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报酬权或受奖权。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得到报酬或奖励。

5.署名权和标记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放弃专利权。

五、专利权的取得

专利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过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才能取得。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实体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对于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实体性条件新颖性

1.新颖性:指的是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的情形

我国在新颖性标准上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权申请的程序条件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1.递交专利文件

请求书,说明书即摘要与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书为确权依据

2.申请日

(1)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审查

(1)发明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公告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可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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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13/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其中导致新颖性丧失的是(  

A.在国内试销产品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D.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020/非法/37/单)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采用的新颖性标准是(  )

A.绝对新颖性标准                  B.绝对新颖性为主,相对新颖性为辅

C.相对新颖性标准                 D.相对新颖性为主,绝对新颖性为辅

 

、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2.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权的无效

1.专利权无效的原因

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2)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说明书披露及公开不充分;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属于不授予专利权范围。

4)属于重复授权情形,违反了“同样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之规定。

5)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2.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对专利权具有溯及力,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对于已经执行的民事判决、行政裁决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具体包括两方面

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②但是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专利侵权人、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即专利权的消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终止原因包括:

1.自然终止,即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即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前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消灭。这些事由包括专利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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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20/单)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该专利权转让合同  )。

A.效力待定,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效力

B.无效,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返还专利权转让费

C.有效,转让人一般无须向受让人返还专利权转让费

D.可撤销,受让人享有撤销该转让合同的权利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定制度。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特别提醒】

强制许可违反专利权人的意志,又称为“非自愿许可”。强制许可与保护专利权之间是相冲突的,是专利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之间达成妥协的结果。所以对强制许可的申请条件规定十分严格。

1.强制许可的类型包括三种

1)普通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独占权,专利权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但在有些情况下,专利权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可能会滥用这种独占权。因此,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法律规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未充分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2)交叉强制许可

该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依存专利”的实施。所谓“依存专利”是指后一专利的实施以前一专利的实施为前提,如不实施前一专利,则后一专利也无法实施。

专利法第51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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