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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六章 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01 14:53:40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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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六章 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第十六章 准合同

第一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管理他人

(本人)事务

管理下列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1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如招待客人;

3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1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

2兼为自己的利益

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若能通知,则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之情事,应等本人指示;

2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管理人的权利

1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有权要求本人偿付该费用的权利。

2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3必要债务: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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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5/)(2018//15/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

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

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

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误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

 

 

 

 

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本为债务人以消灭债为目的的履行债务的行为。

例外: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履行未到期债务;

3.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4.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使用他人财产;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一般返还范围

(原物与孳息)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应予返还;

2收益(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应予收缴。

原物毁损灭失的

返还规则

1不当得利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不负赔偿责任;

2不当得利人恶意:返还范围以得利时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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