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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1)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8-31 15:18:25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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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1)

十五 典型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的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由出卖人出卖而买受人受领的对象是买卖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移转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

3.担保标的物无瑕疵

1)质量瑕疵(2)权利瑕疵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标的物并通知义务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

根据民法典合同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1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及观念交付;

2风险负担移转与所有权变动可以相互独立;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1.风险负担及移转的原则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例如甲将房屋出卖并交付没有过户给乙之后将房屋过户给丙房屋发生毁损请问风险由谁承担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转移

1)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货交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买卖合同的

利益承受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例外规则

1.在途货物买卖——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种类物特定

标的物如果是种类物必须特定化风险才开始发生转移

比如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

 

 

 

(四)买受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

1.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的性质

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的性质属于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2.买受人提出品质异议的期间

1当事人有约定的,买受人必须在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具有物的瑕疵。

例外: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如果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间过于短暂,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查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于数量瑕疵和外观瑕疵,买受人应当在收货的同时检验并通知。对于隐蔽瑕疵,买受人的检验并通知义务受到双重排斥期间的限制: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还应当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出卖人。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3.买受人违反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买受人无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翻悔。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负及时通知的义务。

(五)特殊买卖合同

1.分期付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定义

“分期付款”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2.出卖人权利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①支付全部价款②出卖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超过部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3.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保留所有权问题

1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交付时所有权并不移转;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时才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动产交付之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定义

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2.试用买卖的特征

1)试用买卖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受人的认可权

可权是形成权。即使在试用期间,出卖人变卦,不再愿意将标的物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生效。

②买受人的认可权必须在试用期间行使。试用期间的确定,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试用期由出卖人指定。

4.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效果

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使用费: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返还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负返还标的物义务。

5.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承担

因可归责于试用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试用人负赔偿责任;由于不可归责于出卖人和试用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当事人之间如没有特别约定或特殊交易习惯由标的物所有权人负担损失。

3.互易合同

互易合同

互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相互移转金钱以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称为互易人。互易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2对交付的标的物互负瑕疵担保义务;

3合同中有补足金条款时负有补足金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补足金。


4.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

1.凭样品买卖定义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2.特征

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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