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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2)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8-30 18:06:58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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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2)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须满足相应的有效要件。

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是: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有些合同除需要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需要具备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则民法典新增

由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故《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适用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时,《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2)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即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从债权人方面来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债权的实现。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全面履行规则、遵循诚实信用规则和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的履行即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从债权人方面来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

全面履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标准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乙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交付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1.选择之债的履行

1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予以履行的债。

2在履行债务之前,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必须特定即通过在数种给付标的中选定一种而将选择之债转变为简单之债,否则无法履行。

3该选择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选择权行使后效力溯及债之发生时。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2.按份之债的履行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2)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按份之债只发生外部效力,一般不发生内部效力。

3.涉他合同的履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种基本类型。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4.提前履行

1)债务人一般应于履行期届至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部分履行

1)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情事变更规则

1)情事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非归因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变更,使得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规则。

2)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时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含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构成要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

3.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含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构成要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效力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1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2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加速到期制度)。

3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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