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殊抵押
特殊抵押相对于一般抵押而言,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特殊抵押主要有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和共同抵押三种情况。
(一)最高额抵押
【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1.特征
(1)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这是最高额抵押与其他担保权的最大区别。对于其他担保权,只要主债发生转让,作为从债的担保物权自然随之转让。
2.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动产浮动抵押
【民法典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 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权。
1.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
(1)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故主体具有特定性。
(2)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动产,具有集合性。
(3)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在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的固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财产得以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指的是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抵押权共同担保的。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1.按份共同抵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数个抵押人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为按份共同抵押。在按份共同抵押中,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2.连带共同抵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的,为连带共同抵押。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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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非/32/多)1甲向乙借款 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该车。根据我国物权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通知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
B.甲告知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
C.甲征得乙同意后有权转让该车
D.甲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转让该车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特征 | (1)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3)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1.物权变动规则 | 书面质押合同+交付 |
2. 交付 | 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权利质权客体 |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权利质权设立 | 1.质押合同成立生效 书面成立,成立生效。 2.质权设立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质权设立原则 | 动产:合同+交付 权利 看得见(三票、三单加一券):合同+交付 看不见(股权、账款和知产):合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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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非/28/单)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于3月1日取得质权 B.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
C.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 D.质押合同于4月1日生效
(2013/法/14/单)下列权利中,不能出质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债券、存款单
C.仓单、提单 D.汇票、支票、本票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特征 |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等约定担保物权不同,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
二、留置权之成立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合法债权。 |
前提 | 合法占有的动产。 |
要件 |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的除外;其中“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与留置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三、留置权的实现及消灭
实现规则 | 留置权的实现与留置权的成立不同。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但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1)该宽限期可以由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与变卖。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消灭特则 | 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包括一般事由与特殊事由。 (1)一般事由是对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均适用的事由,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或者抛弃、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等。 (2)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①是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②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
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原则 | 设定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例外 | 1.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并存 《物权篇》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质权与抵押权并存 (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 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 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
【真题在线】
(2020/非/35/单)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 发现汽车有故障,送到丁修理厂。丁修理厂因为未收到修理费将该车留置。本案中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是( )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B.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C.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