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
特征 |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
(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从属性主要体现在: ①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②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③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 |
(3)不可分性。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②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 |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
二、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
设立目的 |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 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
权利性质 |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但地役权除外) | 担保物权均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
标的物 |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 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
是否占有标的物 | 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作为前提(地役权除外) | 留置权、质押权的行使必须占有标的物,抵押权的行使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
是否具有物上 代表性 | 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的灭失,将导致权利灭失。 |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存续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 |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1.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2.根据产生依据的不同,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3.根据担保物种类的不同,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真题在线】
(2011/法/16/单)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 )
A.物上代位性
B.追及性
C.排他性
D.不可分性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二)抵押权的逻辑结构如下图所示
甲乙是债权债务关系,为担保乙债务的清偿,丙作为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与债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定了抵押。一旦乙的债务不能清偿,则甲可就丙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原则上属于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设定。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抵押权的设立规则
抵押权的设立,除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外,还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我国现行法对抵押登记分别实行登记设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以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采取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关于抵押财产,可以从可以抵押与不可以抵押两个方面认识:
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民法典新增考点】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不可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建筑 |
【真题在线】
(2019/法/49/多)2019-49-多.甲公司分期支付乙公司货款,可用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有( )
A.甲公司的职工班车
B.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
C.甲公司效益最好的分公司的厂房
D.甲公司与相邻丁公司存在争议的货场使用权
(四)房地一体主义
不动产与不动产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法分离的,因此不动产的抵押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不动产抵押遵守房地一体主义原则。
1.房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一起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没有一起抵押,法律默认一起抵押。
2.抵押设立后才新建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必须一起拍卖、变卖。只是就该新增房屋的价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但如果是抵押权设定以后才成为从物的,抵押权不及于从物。
(一)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指的是抵押人基于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对抵押物的出卖、赠与。
关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规则:
1.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于抵押物进行转让,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财产转让,原则上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是有两个例外:
①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受让人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2.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3.抵押人赠与抵押物。赠与抵押物不需要经过抵押全人的同意,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
(二)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三)“租押并存”时的 “买卖不破租赁”
当抵押的财产被租赁时,在被租赁的抵押财产之上涉及两种人的权利:抵押权人与承租人。
这两种权利人之间存在冲突,法律的处理规则为:
1.先租后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财产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以后因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导致租赁物被拍卖的,新的受让人必须承受承租人的租赁,即此时承租人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2.先押后租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承租人是否受到 “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先行成立的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的,承租人不受 “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即买卖破租赁
(2)先行成立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承租人依然受到 “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四)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抵押权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抵押权处分权,如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作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子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2.抵押人的权利包括: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保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 和收益抵押财产,同时还可以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以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抵押人的义务包括:
(1)保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
(2)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
抵押权的顺位一般为:
1.存于一物之上的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2.存于一物之上的各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比例清偿。
3.存于一物之上的各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的,按照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比例清偿。
五、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抵押权有效存在;②须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此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孳息的收取
原则上,抵押人收取孳息。但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人除外。
(四)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