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美主要国家及日本的现代教育
(一)英国现代教育的发展
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1899年英国成立了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检查初等、中等和职业教育,分配教育补助金。这一中央级教育管理机构的成立,为英国初等和中等教育制度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
1902年,为了公平分配教育补助金和加强对地方教育的管理,英国通过了《巴尔福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
①设立地方教育当局,取代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初等教育的发展,享有设立公立中等学校的权力,并为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提供资金。
②地方教育当局有权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提供资助和控制。
评价:
它是英国进入20世纪后所制定的第一部重要的教育法。促成了英国中央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当局的结合,形成了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的英国教育行政体制。首次强调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衔接,并把中等教育纳入地方教育部门管理,为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共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
2.《费舍教育法》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关于初等教育的法案,即《费舍教育法》。
主要内容:
①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约地方当局的权限。地方当局应负责本地区教育的发展和全面组织本地区的教育,但须向中央教育委员会提交相关方案。
②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
③地方教育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并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一定的学习课程和教育训练。年轻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去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
评价:
它首次明确宣布教育立法的实施“要考虑到建立面向全体有能力受益的人的全国公共教有制度”,对提升国民素质、建立完整的国家公共教育制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哈多报告》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国民就业机会相对扩大,处于下层社会的英国民众强烈要求中等教育向大众开放。英国政府也认识到中等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不应只是一种独立的形式,必须使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联系起来。
以哈多爵士为主席的调查委员会在1926-1933年提出了三份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报告,即《哈多报告》。
主要内容:
①小学教育应当重新定位为初等教育,即儿童在11岁以前所受到的教育称为初等教育。其中5-8岁入幼儿学校,8~11岁入初级小学。
②儿童在11岁以后所受到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均称为中等教育。包括文法学校、实科现代中学、职业中学、高级小学四种类型;
③在11岁时进行选拔性考试,使每个儿童进入最合适的学校,且义务教育的最高年龄为15岁。
评价:
①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阐明了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衔接,中等教育面向全体儿童的思想;
②从儿童发展的角度,明确提出了初等教育后教育分流的主张,以满足不同阶层人们的需要;
③报告把中等教育分为四种轨道,即传统的文法学校和各种形式的现代中学,又反映了英国教育传统的影响。
4.《斯宾斯报告》
1938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技术人オ的广泛需求,英国政府提出以改革中等教育为中心的《斯宾斯报告》,即关于文法学校和技术中学的报告。主要内容:
该报告坚持哈多教育改革的方向,并根据英国初级技术学校增加的现实,进而把《哈多报告》中的文法中学和现代中学双轨方案扩展为三轨,即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技术中学是中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提出在同一所中学设立兼有文法、现代和技术学科的多科性学校的设想。
5.《1944年教育法》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
该法案包含以下几点:
①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法案废除了1899年设立的只具有督导责任的教育委员会,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同时设立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教育部长提供咨询和建议。
②加强地方行政管理权限,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公共教育系统。地方当局负责为本地区提供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其中,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幼儿学校和初等学校。小学生毕业后根据11岁考试结果,按成绩、能力和性向分别进入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实行董事会制。
③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负有接受义务教育和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应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
④提出宗教教育、师范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等要求。
评价:
①它结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教育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形成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公共教育制度,在英国现代教育发展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以后英国教育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②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学校制度,促进了英国现代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6.“罗宾斯原则”
在高等教育改革方面,为探讨高等教育如何为社会服务这一重大问题。在1963年,提出了《罗宾斯报告》。
主要内容:
第一,高等教育的课程应该向所有能力上和成绩上合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开放;
第二,坚持同等成绩同等报酬的原则,即给予学生的报酬应当依据其成绩而不是其毕业的院校;
第三,排除任何在具有同样职能的高校之间造成差异的名称和限制,强调在同类高校之间不应该存在差异;
第四,学生应该有因为学业成绩和教育需要而从一所学校转学到另外一所学校的机会;
第五,高等教育的体制必须允许高校的自由发展,高等教育需要某种协调和遵循某种方针原则,需要对稀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但不应该因此而阻碍高校自由地创造性地发展;
第六,强调成绩和标准,高等教育的数量发展和质量保证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评价:
该文件报告建议应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并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此建议后被称为“罗宾斯原则”,成为60年代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政策依据。
7.《雷沃姆报告》
1981-1983年,在雷沃休姆基金会资助下,英国高等教育研究会连续发表的十多份高等教育调查报告,统称为《雷沃休姆报告》。
该报告内容包括:
①扩大高等院校入学途径,加快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振兴英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调整高等教育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以适应知识综合化和职业多变化的需要。
③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高校内部专业化管理,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以承担更多的社会和经济课题。
④开辟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途径,促进学生学习,以减轻国家负担。
评价:
报告的许多精神体现在政府的有关文件法令中,同时为1988年英国推出新的改革法提供了思想准备。
8.《1988年教育改革法》
1988年,英国教育体制全面进行改革,史称《1988年教育改革法》,主要内容涉及普通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教育管理和教育经费等。
该法案内容包括:
①实施全国统一课程,确定在5-16岁的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
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合称为“国家课程”,为中小学必修课程。核心课程包括英语、数学和科学。基础课程包括现代外语、技术、历史、地理、美术、音乐和体育。附加课程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
②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参加四次全国性考试。
分别在7、11、14、16岁时举行,作为对学生进行鉴别和评估的主要依据。此外对学生的评估还要结合教师对学生的平时考查。由学校考试委员会负责的全国性考试的结果,将作为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
③实行摆脱选择政策。
地方教育当局管理下的所有中学,学生数在300名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小学,在多数家长要求下,可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直接接受中央教育机构的指导。学生家长有为子女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这表明英国开始打破过去中央、地方两级分权管理教育的传统,而走向中央集权制管理。
④建立一种新型的城市技术学校,以培养企业急需的精通技术的中等人才。
⑤废除高等教育“双重制”。
根据新规定,包括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在内的高等院校将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管辖,而成为“独立”机构,并获得与大学同等的法人地位;
成立“多科技术学院基金委员会”,负责多科技术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拨款事务;
“大学基金委员会”取代拥有70年历史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其任务是向国务大臣提供咨询,为各大学分配经费。
评价:
该法案不仅涉及问题广泛,涉及问题重要,并且在较大程度上动摇了英国教育的某些传统。它是继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后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教育改革法,也是英国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对英国教育发展产生长期的历史影响。
(二)法国现代教育的发展
1.统一学校运动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典型的“双轨制”教育作为一种不平等的形式,受到人们的抨击。1919年,法国掀起了试图衔接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统一学校运动”。
1937年,法国教育部长让・泽提出了在中学的初级阶段实行统一学校制度的方案。
主要内容有:
①把中学的初级阶段改为独立的公立学校,与初等统一学校衔接,实现初级中等教育的统一。
②为那些已经通过考试并持有“初等教育证书”、升入中学第一阶段的学生设立“方向指导班”(11~12岁),以指导和培养学生的兴趣和能力。
③通过“方向指导”,根据学生的能力和表现在第二年实行分流,分别进入古典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改革所提出的三类中学和“方向指导班”等思想,得到了许多教育家和心理学家的肯定。
评价:
1937年,法国教育部正式发布命令,设置“方向指导班”作为学制改革的开始。但由于不久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改革被迫中止。“统一学校运动”所引发的对法国学制的改革,极大地冲击了法国的“双轨制”教育,扩大了劳动人民子女接受中等教育的比例,推动了法国教育民主化的进程。
2.中学课程的改革
19世纪末,法国的中学形成了以古典课程为主,古典课程和现代课程并行的课程体系。1902年,法国教育部门提出了中等教育课程的改革方案。新方案的主要内容:
①中学课程的前四年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古典课程,其中拉丁语为必修课程,希腊语为选修课;一种是现代课程,这类课程不设古典语言课程,而着重法语和自然科学。
②在后三年的教学中学生可以从四类专业课程中任选一类:拉丁语、希腊语,拉丁语和现代语言,拉丁语和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和现代语言。
③最后一年,这四类专业课程的学生都集中学习哲学或数学,为取得大学入学考试文凭做准备。
评价:
这次改革由于强调古典课程和现代课程的价值,以及相互补充,确立了法国中等教育课程改革的新模式。1923年,雷昂·贝哈赫出任法国教育部长以后,又使得古典学科占据了中等教育的主导地位,他认为中等教育应当以拉丁语和希腊语教育作为法国文化教育的核心。
3.《阿斯蒂埃法》
1919年,法国阿登省议员阿斯蒂埃提出的职业技术教育方案(即《阿斯蒂埃法》)被议会通过。
内容包括:
①国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管理工作。规定中央由教育部设置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的部门,各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②规定全国每市镇设立一所职业学校,经费由国家和雇主各负担一半。私立职业技术学校如果想得到国家的承认和补助金,必须接受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③规定18岁以下的青年有接受免费职业教育的义务。雇主必须保证青年每周有四小时的工作时间接受职业技术教育。
④职业技术教育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即补充初等教育的普通教育、作为职业基础的各门学科、获得劳动技能的劳动学习。
评价:
《阿斯蒂埃法》是法国职业教育史上第一次颁布有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教育由此成为一种国家管理的事业。该法案第一次明确指出职业教育的强制性和免费性原则,对后来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纲领性作用,因此被称为“技术教育的宪章”。
4.《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
1947年,法国教育改革委员会正式向议会提交的《教育改革方案》(又称《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成为战后初期法国教育改革的依据,也是整个法国教育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文件。
内容包括:
①提出二战后法国教育改革的六条原则。即社会公正;社会上的一切工作价值平等;人人都有接受完备教育的权利;适当注意普通教育;各级教育实行免费;加强师资培养。
②实施6-18岁学生的免费义务教育
第一阶段为基础教育。儿童在尽可能接受幼儿园教育的基础上,于6岁开始进入初等学校,接受同样的普通课程教育,到11岁时结束。
第二阶段是方向指导阶段。在完成初等教育之后,所有学生不必参加考试即可全部升入中等教育机构。在中等教育的前四年(12-15岁),为所有学生设置同样的课程,但由教师对学生的能力、禀赋、兴趣等进行系统观察,对其发展方向予以指导。
第三阶段为决定阶段。在四年方向指导性的中等教育阶段之后,学生分别进入三种不同类型的学校学习。一类是学术型学校,一类是技术型学校,一类是艺徒制学校。三类学校均为三年制。学生在18岁时结束免费义务教育。
③对高等教育进行了设计
按教育改革委员会建议,在义务教育第三阶段之后,在学术型学校结业的学生可进入一年制大学预科接受教育,然后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评价:
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历史条件的影响,该方案并未付诸实施。但在它的影响下,法国开始大力扩充初等教育,同时把较好的初等学校升格为中学,极大地促进了中等教育的普及,基本实现了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衔接。
5.1959年《教育改革法》
在戴高乐领导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期间,又推行了一系列重大教育改革。最主要的是围绕实施1959年1月颁布《教育改革法》而开展的教育改革。
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义务教育年限由战前的6-14岁延长到16岁,并规定到1969年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②规定6~11岁为初等教育,面向所有儿童。
③完成初等教育之后,除个别被确定不适于接受中等教育的儿童外,其余儿童都可进入中等教育的第一阶段,即两年的观察期教育(11-13岁)。
④两年后,学生进入中等教育的第二阶段(13-16岁)。这个阶段分为四种类型,即短期职业型、长期职业型、短期普通型、长期普通型。短期型均为三年制,长期型为四年和五年制。长期普通型中等教育实际上是为大学做准备的教育,在国立中学实施。
评价:
1959年法国的教育改革由于不够灵活、难以操作、不实用、不明确,在实践中未被完全实施。
6.《富尔法案》(又称《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
1968年在法国巴黎大学生“五月风暴”运动的直接推动下,为促进高等教育,11月法国议会通过并颁布了《富尔法案》(又称《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
内容包括:
①确立了法国高等教育“自主自治、民主参与、多科性结构”三项办学原则,大学是享有教学、行政和财政自主权的国家机构。
②取消大学院系建制,设置“教学与科研单位”,集合若干“教学与科研单位”为一所多科性大学(即综合性文理大学)。
③各大学由教学和科研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工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大学审议会,参与大学管理事务。
评价:
该法的理想很美好,值得肯定,但在法国长期实施集权化教育管理的背景下,实现新的三项原则困难重重。
7.《哈比改革》(又称《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国为保障其在世界工业生产和科技领域的优势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推进教育改革的积极措施。
1975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即《哈比改革》,对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做出了相应规定,并于1977年正式实施,且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修改。
内容包括:
①教育管理体制。规定中学校长由教育部长任命,学校内成立各种组织,如小学设家长委员会和教师委员会,中学设中学理事会、班级教师小组和教学委员会,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与教学工作。
②教学内容。要求在小学增设加强自然、社会环境及科学技术基础知识综合性教育的“启蒙课”,增加有关收音机、录音机、照相机和复印机使用等知识。初中加强实验科学和技术教育。
③教学方法。要求运用最新的心理学研究成果指导教学,开展各种教学实验,注重学生的个性特征和能力差异,加强个别化教学,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
④课程设置。肯定了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三分制教学法”,即把教学内容分为工具课程(包括数学和法语)、启蒙性课程(包括历史、地理、公民道德、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工艺、艺术等)和体育课程三个部分。每天上课时间也相应分为三段,一般上午安排工具课程,下午安排启蒙性课程和体育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