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特征 |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
种类 |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区别 | 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 | 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
性质 | 民法方式 | 行政方式 |
支付对价否 | 需要支付对价,交付土地否出让金或转让金 | 不需要支付对价 |
权利内容 |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 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处分 |
存续期间 | 存在一定期限 | 长期或无期限 |
适用范围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一个土地上存在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登记效力 |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
特征 |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及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 (1)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依法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同意而取得; (2)继受取得: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 (1)占有宅基地; (2)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因此取得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3)取得因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及承包方式 | 1.设立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采债权意思主义,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2.两种承包方式 (1)家庭承包。家庭承包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为限. (2)荒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承包还包括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3.流转土地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承包期限 | 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承包人的 权利义务 | 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法》第17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土地经营权 | 含义: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1.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 (1)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2)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 |
2.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1)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经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
3.土地经营权担保 (1)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2)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3)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 (4)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 |
4.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
【真题在线】
(2013/非/34/单;2012/非/27/单)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