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理论立法模式
物权变动的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关。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
债权意思主义 |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 特点: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
物权形式主义 |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 特点: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
折中主义 | 折中主义的做法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其特点是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
(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主要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但个别物权的变动则采取了意思主义立法例。在我国,不动产的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完成交付。而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等,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其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具有中国特色。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取得:合同生效物权即设立,同时产生对抗效力;登记为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民法上的意义。此种立法模式,被称之为登记宣示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物权即变动,登记为对抗第三人要件。(登记对抗)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抵押权自办理登记生效(登记生效)
(三)区分原则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坚持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引起物权变动法律行为之间的是有区分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效力往往根据合同法进行判断,而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则根据物权法进行判断。切勿将二者混为一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 | 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
2 | 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
3 | 登记或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
(四)物权变动的有因性
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种原因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引发的物权变动,根据原因是否会影响行为效力,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 | 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原因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效力也将受到影响。 |
无因行为 | 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无效等,该行为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物权行为也是一种有因行为,如果物权发生变动的合同存在效力问题,物权本身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
例如:甲有一套房屋和乙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1.请问甲和乙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答: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了吗? 答:没有 3.甲和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乙的名下。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此时房屋所有权属于谁? 答: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将变成甲。因为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合同行为)无效,物权的变动失去了合理根据,回归原状。此时出现了登记的所有权与实际的所有权不一致。 |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时则需要进行公示。
基于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 继承开始时,物权即变动,无需登记,但物权人取得物权后再处分的,则必须先变更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也必须登记,才能取得物权。 |
基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 法律文书变动物权 | 法律文书生效后,物权直接发生变动;变动后,物权人处分物权,必须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物权。 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均可以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只有以下几种文书可以直接变动物权: ①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②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③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所以,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裁判书不会直接变动物权。 |
基于合法建造房屋行为 取得物权 | 建造行为完成时,即取得所有权;物权取得后的再处分,必须办理登记;受让人也必须登记才能取得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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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非/47/多)下列选项中,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 )
A.政府征收了甲村土地 B.乙将自己的彩电赠与了好友
C.丙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D.法院判决所有权有争议的汽车属于丁
(2017/非/30/单)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楼房,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年后甲死亡,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将房屋卖给同村的丙,并交付丙占有使用。现该房屋的所有权是( )
A.国家 B.甲所在村集体
C.乙 D.丙
五、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物权变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六、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立与转让的生效要件。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以及指示交付。在理论上,后三种交付方式又被称为观念交付。
(一)交付的类型
现实交付 | 含义: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 |
观念交付 | 含义:是指在某一个法律规定的时刻,当事人在观念中都认为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至于标的物实际上在谁的控制之下并不重要,只要当事人认为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了就视为交付完成。 | |
简易交付 |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物权转让或设立合意时,交付即完成。 例如:甲借用乙的相机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觉得该相机特别好,于是想要买下相机。甲询问乙是否愿意,乙表示愿意。此时,自乙点头同意时,物权就发生变动,这种变动方式就是简易交付。 | |
指示交付 | 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是为指示交付。 例如:甲有一部相机,借给乙使用一个月。在借用期间,丙表示愿意购买甲的相机,甲也表示愿意出卖,此时,相机并不在甲的手中,甲无法现实交付,甲可以通知乙,让乙在借用期限届满后直接向丙返还,从而代替现实的交付,这就是指示交付。该相机的所有权自甲丙达成买卖的合意时发生转移。 | |
占有改定 | 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即为占有改定。 《民法典》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如:甲有一部iPhone11,但甲想换成iPhone12,于是甲将自己的iPhone11卖给乙,但考虑到新手机尚未到货,于是与乙约定再借用三天,三天后等新手机到货后再将iPhone11交付给乙。则甲乙之间的物权自达成借用合意的时候就发生变动,变动的方式就是占有改定。 |
(二)区别
区别 | 简易交付 | 占有改定 | 指示交付 |
特点 | 物一直在买受人手中 | 物一直在出卖人手中 | 物一直在第三人手中 |
要件 | 买受人依法占有+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占有改动协议 | 第三人依法占有+买卖合同 |
物权何时 变动 | 买卖合同生效时 | 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 | 买卖合同生效时,通知第三人是对第三人生效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