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
特征 | (1)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二)不适用债权请求权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1条 |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民法典第196条 |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意味着没有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会受到时效的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三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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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16/单)下列各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是( )
A.金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缴付出资请求权
B.金返还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有物返还请求权、存款本金返还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D.有物返还请求权、存款利息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特殊诉讼时效 |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2)人寿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为5年 |
最长诉讼时效 |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2 |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3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4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时效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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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止的事由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二)诉讼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的概念 | 1.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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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的事由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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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非法/24/单)下列情形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发生不可抗力
B.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
C.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D.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一)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该权利或者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部行使权利,则期间届满后,权利彻底消灭。如前述可撤销法律行为中撤销权受一年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
适用范围 | 请求权 | 主要是形成权 |
法律后果 | 被请求人产生抗辩权 | 实体权利消灭 |
时间起算 | 一般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 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权利发生时间 |
适用条件 | 债务人主张时 | 法院可依职权直接适用 |
是否可变 | 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 不可变 |
第二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例如,从某日到某日其中经过的时间。 时间是永续的,但人们的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是有限的,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有限性的 规定,就是民法上的期间。
二、期间的类型
期间可分为两大类:
1.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2.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期间,特殊期间是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方法按以下标准进行:
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H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5.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超过” “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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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26/多)在期间的计算上,民法所称的包括“本数”在内的术语有( )
A.以上
B.以下
C.以内
D.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