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育制度
第一节 教育制度概述
一、教育制度的的概念
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及其管理规则的总称。
它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管理规则(管理规则指的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如各种各样的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教育制度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历史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教育制度正在向终身教育的方向发展。
教育机构又包括两部分:一是教育的施教机构系统,二是教育的管理机构系统。在教育学原理中,我们通常只探讨各种施教机构。
二、我国教育基本制度【2019新增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节 学校教育制度
一、学制的概念、要素
(一)学制的概念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以及管理规则的总称。它规定者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的衔接与分工等关系。学校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学制的要素
当代学制的要素包括现代学校教育机构和组织系统(最主要的),幼儿教育机构和组织系统、校外儿童教育机构和组织系统,成人教育机构和组织系统。学制的发展方向是终身教育。
拓展:学制的类型 1.双轨制 双轨制出现最早,于19世纪开始定型,主要以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双轨制学校系统分为两轨,一轨是下延型教育系统,以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大学为起点,向下发展为为大学做准备的中等学校教育。这类学校后来发展成专门为资产阶级子女设立的学校,从小学、中学、直到大学,他们接受较为高深的、完备的学术教育,这类学校负担培养学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属于精英教育的范畴;另一轨是上延型教育系统,是为劳动入民子女设立的,学生读完初级小学后文法中心或公学,只能进人高等小学或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教育,这类学校负担着培养熟练劳动力的任务。两轨之间互不贯通,既与古代教育等级性和资产阶级自身利益有关,又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严重分离有关。其特点是两轨学校系统之间分工明确,分别承担着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但其背离了现代教育普及化、公平化的基本精神。二战后,随着生产领域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进一步结合,再加上教育民主化浪潮的推动,双轨制逐渐自下而上并轨,但其痕迹依然明显。 2.单轨制 19世纪后期,体现着教育民主精神的单轨学制最早在美国确立。其特征是所有学生在同样的学校系统学习,可以由小学升人中学、大学,各级各类学校互相衔接。虽然单轨制体现了“自由、民主、平等”的发展理念,但是它也存在着效益低下、发展失衡、质量悬殊等问题。与双轨制相比,单轨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有利于教育普及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应该说,单轨制、双轨制在产生发展之初,都是各国根据不同国情走出的历史抉择,具有相当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3.分支型学制 分支型学制,又称为“中间型学制”或”Y型学制”,是一种介于双轨制和单轨制之间的学制,相对出现最晚,以“二战前的日本、苏联和中国为代表,再往上则实行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分轨,但保留适当的贯通性,允许职业学校毕业生在一定条件下仍可报考大学。各国在施行中有根据情况有所偏倚,或倾向单轨,或倾向双轨。 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 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整个培训过程是在工厂企业和国家的职业学校进行,并且这种教育模式又以企业培训为主,企业中的实践和在职业学校中的理论教学密切结合。德国双元制模式学制为2-3.5年,一般主体为中学毕业生,培养目标为技术管理人员,课程设计以职业需求为核心。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约60%—70%时间在企业,40%—30%时间在学校。在培训的组织方式上,采用由企业进行实际操作方面的培训,培训学校完成相应的理论知识的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两方面共同完成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培训工作。 |
二、学制确立的依据
学制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学制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也是由这些因素决定的。具体来说有以下这些因素:
1.学制的确立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的制约
学校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生产的发展,是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随着现代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学校教育制度也逐渐完善起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电子计算机、生物工程和海洋开发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更是促使各国不断改革学校教育制度,以培养高质量的人才,迎接新的科技革命的挑战。
(1)学制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一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要求
教育结构的确立和调整、学制的颁布和实施都是由国家政权机关控制的。国家的各项决策以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为根本准则,对于关系着培养人才的类别与水平的教育结构和学制问题,也必然是以政治、经济制度的要求为依据的。
(2)学制的确立受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征的制约确定人学年龄、修业年限、各级各类学校的分段,都要考虑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适合他们的智力、体力等的发展水平。这一客观规律已为许多国家进行的学制实验和研究所证实。
(3)人口状况制约学制的确立
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事业的投资、教育事业的规模、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教育结构的调整等,都是同人口问题密切联系的。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改革,同样要考虑到人口情况。
2.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也制约着学制的确立
任何教育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进行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文化功能,如文化选择、文化传承、文化整合与文化创造等。不同的民族传统和文化传统会对教育类型和学校教育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3.学制的确立受国内外学制的历史经验的影响
历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学制,都有它建立和发展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本国学制发展的历史,也不能忽视外国学制中的有益经验。
三、各级学校系统
各级学校,是按教育的纵向等级划分的,即学前教育机构、初等学校、中等学校、高等学校。
1.学前教育即幼儿教育,招收3-6岁儿童,以全日制为主,也有寄宿制、半日制。它是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人小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
2.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初等教育是使儿童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做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是学龄教育中的第一个阶段的教育。普通小学招收6-7周岁的儿童人学,实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修学年限为5-6年,实行一贯制。
3.中等教育即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普通中学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修业年限为5-6年(初中3年,高中2-3年)。
4.高等教育是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各类专业教育,包括大学和专门学院。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人学,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和少数重点学校为5年,部分大专院校附有短训班和专修班。
四、各类学校系统
各类学校,按学习任务分,有普通学校、专业学校等;按教育对象的特点分,有为正常儿童开设的学校和为特殊儿童开设的学校;按学校组织形式分为: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函授学校和业余学校等。
全日制学校包括全日制大、中、小学和高等专业学校,是我国学校的主体。半日制学校,又称半工半读或半农半读学校,学生一面参加劳动,一面接受学校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的时间安排比较灵活,可通过不同方式进行,教学与劳动并重。
函授教育是运用通信方式进行的教育。其实施机构是函授学校或全日制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函授部。
业余学校是指学生接受学校教育完全在业余时间进行。此类学校学习年限一般较长,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都很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