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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章 民法法律关系(概述、要素、 权利、义务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8-16 15:41:09  |  关键词: 民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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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章 民法法律关系(概述、要素、 权利、义务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民事主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因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买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由于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给付行为

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身利益,如生命、肖像、名誉、隐私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如作品等

(二)物的分类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物具有非人格性,独立性,能为人力所支配。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动产

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

不动产

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

主物

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

1天然孳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特定物

1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

2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种类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权利客体的不同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例: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等。

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例:债权。

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例:典型的从权利是担保物权。

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例: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私力救济

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例: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公力救济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判,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的特征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

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以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作为义务

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积极义务。

例如,给付财产、完成工作等。

不作为义务

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消极义务。

例如,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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