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理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正面理解
民法调整的对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如父母对于子女之监护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人身部分。
2.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关系。如去超市购买海尔冰箱一台;损害赔偿关系、对于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反面理解
1.平等主体:如何判断是否为平等主体?看是否为平等的交易关系。反言之,民法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雇佣劳动关系
2.对于道德、宗教、恋爱、好意施惠等事实行为,民法并不加以调整。因而这些事实都属于非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
补充:好意施惠关系,又叫做情谊行为,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如请客吃饭、为他人无偿带路、陪同旅游、搭便车等。
【真题再现】
(2020/非法/39/单)甲傍晚,甲驾驶拖拉机在乡村公路上行驶,乙招手搭车,并告知车上有一口空棺材。不久下起大雨,乙钻进棺材避雨,过了一会睡着了。后又又丙请求搭车,甲也让她上了车。乙醒来后手托棺材盖露出头来透气,丙吓得大喊有鬼,跳下车,左腿骨折。甲让乙搭车的行为属于( )
A.事实行为 B.无因管理 C.情谊行为 D.合同行为
(2018/非法/31/单选)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关系的是( )。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B.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C.发包人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D.专利授权机关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二、民法的逻辑体系
民法的逻辑体系。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按照这个逻辑,可以构建出民法的基本的结构框架:
(一)民事主体
【真题在线】
(2019/非法/46/多选)我国《民法总则》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有( )
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捐助法人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2020/非法/47/多选)下列属于非营利型法人的有( )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社会团体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行为
(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 法律规定 | 体现 |
平等原则 |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
自愿原则 |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公平原则 |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 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
诚信原则 |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 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
合法原则 |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1)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 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
公序良俗原则 |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1)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 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 (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绿色原则 |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1)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2)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3)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