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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税务硕士备考: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如何确定征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征税形式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除外。
(2)税基的确定方式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或复合计税办法征收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税基,即计税依据:
①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如果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计税销售额,但受托方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受托方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②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a.从价定率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b.复合计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用+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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