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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12-19 11:01:06  |  关键词: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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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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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立法原则

  立法活动的特点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立法概况

  (一)立法原则袁世凯确立了“隆礼”、“重典”的立法指导原则,为北洋政府的历届统治者所遵循。“隆礼”即倡导传统伦理纲常及道德礼教,维护军阀专制独裁统治;“重刑”即推行严刑峻法,镇压人民反抗。(二)立法活动的特点1.确立“隆礼”与“重刑”的法制原则。“隆礼”即倡导传统伦理纲常及道德礼教,维护军阀专制独裁统治;“重刑”即推行严刑峻法,镇压人民反抗。2.频繁进行制宪活动。北洋政府政权更迭频繁,各派系军阀轮流执政,为使自己具有“合法”性质,频繁进行制宪活动,先后制定五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3.大量援用或删改清末新订法律。北洋政府时期,长期军阀混战,不具备大规模立法条件。自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起,即下令暂行援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这也成为历届政府长期采用的立法方式。4.制定众多单行法规。为了随时适应统治需要,北洋政府陆续制定了众多单行法规,如《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公司条例》等,而且法律效力优于普通法。5.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判例指大理院判决的典型案例,解释例是大理院对于法律或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提出的疑难问题的解释,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由国民党议员主导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11章113条。因在天坛祈年殿起草,俗称“天坛宪草”。其突出特点是坚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原则精神,继续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肯定责任内阁制,扩大国会权力,限制总统任期,防止袁世凯专权。(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一手包办组建的约法会议起草,共10章68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1)以个人独裁取代民主共和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2)以总统集权制取代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3)以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代国会制,又由总统指定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4)限制性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及义务,将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限定在“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的范围内。(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5日,直系军阀曹锟收买国会议员,利用“贿选”成为大总统。为了掩盖这幕政治丑闻,曹锟指使国会仅用数日就拼凑出《中华民国宪法》,于10月10日就任大总统当天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共13章141条,但并未正式实施。由于它是曹锟为掩盖“贿选”丑闻炮制的,故俗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具有一些突出特点:(1)内容混杂。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参照其他立宪内容临时拼凑而成,缺乏整体的系统性和逻辑性。(2)形式民主。鉴于此前两次复辟帝制失败和贿选丑闻影响,它在形式上被迫规定了一些民主内容,如坚持“统一民主国”和“主权在民”原则,肯定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和议会制等组织形式,禁止修改国体之议题。(3)地方分权。为了平衡中央与地方各派系军阀之间的关系,允许各省拥有一定自治权,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政治体制,并允许各省依据宪法制定自治法。

  刑事立法

  (一)《暂行新刑律》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上台后,由于来不及制定新的刑法典,便下令将清末制定的《钦定大清刑律》稍作修正后颁布施行,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它并未改变《钦定大清刑律》的结构内容,只进行了两方面的修订:(1)取消了原来附在《钦定大清刑律》之后的《暂行章程》5条;(2)删除或改正了一些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内容和用语,主要是删掉“侵犯皇室罪”一章和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恩赦”改为“赦免”等。(二)单行刑事法规北洋政府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数量众多,主要有《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惩治盗匪法》、《私盐治罪法》、《陆军惩罚令》、《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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