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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物权的变动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12-19 10:56:54  |  关键词: 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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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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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物权的变动

  登记的类型

  登记的类型:(1)变动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2)预告登记: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类型

  不需要登记的类型:(1)建造等事实行为;(2)征收等公法行为;(3)判决等司法行为;(4)继承等特别法另有规定的行为。

  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1)现实交付: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达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完成;(3)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4)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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