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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婚姻的终止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12-12 17:04:54  |  关键词: 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什么而消灭 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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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婚姻的终止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婚姻的终止”相关内容,为法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2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婚姻的终止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法律后果

  (1)配偶身份消失;(2)财产分离:a.有协议的依协议分割;b.无协议依法分割。(3)共同债务清偿——连带责任注意房屋分割规则:①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用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时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而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4)探望权

  离婚的救济方式

  (1)经济补偿请求权(付出较多一方)(2)经济帮助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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