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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事实(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等)。
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1)债的内容变更(掌握法律后果)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但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追及力,同时,合同的变更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债的主体变更A.债权转移: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B.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C.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的事实。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1)履行。又称清偿,即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2)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双方协议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3)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b.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c.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c.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的条件:a.债权人原因b.标的物适宜提存c.依法定程序.(5)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免除的对象可以是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6)混同。成立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企业合并、继承)和特定承受(合同债权债务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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