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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犯罪客观方面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11-25 12:48:16  |  关键词: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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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犯罪客观方面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犯罪客观方面”相关内容,为法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2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结果的分类

  危害结果的分类:(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3)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不作为犯的分类

  不作为犯的分类:(1)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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