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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宋朝法律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5:02  |  关键词: 宋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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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宋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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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宋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宋朝建立初年,一度沿用唐末五代法律。至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制定《重详定刑统》,并下诏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全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印颁行的成文法典,史称《宋刑统》。《宋刑统》的律文及疏议内容完全沿袭《唐律疏议》,而其体例结构则效仿唐宣宗时创制的《大中刑律统类》,并直接参酌五代后周显德年间的《大周刑统》制定而成,分为12篇、213门、502条,在部分律疏之后附有唐朝中期至北宋初年的敕、令、格、式。作为宋朝最重要的国家基本法典,《宋刑统》颁布之后虽曾有过几次修改,但其内容并无较大变化。(二)编敕编敕是将皇帝发布的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制敕进行整理汇编,使之上升为具有普遍和长久效力的法律形式。编敕是宋朝最经常和最频繁进行的重要立法活动,是对《宋刑统》立法内容的重要补充或个别调整。自从宋太祖颁行《建隆新编敕》后,几乎各代皇帝都进行过编敕活动,并且设置有专门的编敕机构,不仅新帝继位或改元要进行编敕,而且地方机构也经常进行编敕,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北宋前期,编敕的立法地位和法律效力居于《宋刑统》之下,其主要作用是以敕补律,即作为《宋刑统》的补充。北宋中期以后,随着编敕的不断增多,其立法地位和法律效力迅速上升。特别是宋神宗时出于变法改制的需要,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编敕的地位,逐渐出现律敕并行甚至以敕代律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三)编例宋神宗以后,不仅编敕的地位迅速提高,而且开始出现编例,成为又一重要立法活动和法律渊源。编例是对例进行整理编辑,使其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宋朝的例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朝廷或中央机关发布的指示或单行条例,称为“指挥”;另一种是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或皇帝审断的典型案例,称为“断例”。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自宋神宗首次颁布《熙宁法寺断例》和《元丰断例》后,宋朝的编例不断增多,内容也极为丰富。(四)条法事类编敕是以时间先后为序,将散敕加以汇编而成。由于内容未做分类,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南宋孝宗时,打破时间顺序,将敕、令、格、式等各种法律形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完成《淳熙条法事类》,首创了“条法事类”的立法形式。其后的宁宗、理宗时期又分别编纂了《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原有80卷,现残存48卷,是目前唯一保留下来的有关行政、财税、经济、刑狱等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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