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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的孳息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10-31 10:02:26  |  关键词: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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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的孳息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的孳息”相关内容,为会计专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会计专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的孳息

  抵押财产的孳息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解释】

  ①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②抵押财产的孳息是由抵押财产产生的收益

  (2)孳息的清偿顺序为:

  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解释】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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