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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原则
一般原则:
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
2.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3.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4.成本模式在满足条件时可以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不能变更为成本模式。
特殊情况: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该企业仍应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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