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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税务硕士备考: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
(1)逐步取消对资本所得的税收优惠,并将资本所得适时纳入综合所得。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趋向多样化,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中剔除劳动收入的资本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逐渐提高。居民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已然超过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劳动所得的税负远大于资本所得的税负。2019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未过多触及对资本所得的税收调整,而对比劳动所得税负,资本所得税负相对较轻,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刺激个人劳动的积极性。故而应完善资本所得的税收制度,提高对资本所得的征税,提升直接税比重。具体可从取消资本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征两个层面入手。
第一,取消资本所得的税收优惠。目前,对资本所得征税存在过多的税收优惠。例如,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从完善对资本所得征税的角度,应逐步取消针对资本所得的各项税收优惠,对所有资本所得课税,进一步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以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为例,其核心问题之一是核算成本以确定收益。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约定。比如,美国对股票收益的成本核算可自由选择先进先出(FIFO)或加权平均,而英国则是对部分规定的股票证券需采用后进先出(LIFO)。由于各种成本核算方法各有优劣,我国对股票转让征税可考虑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成本核算基础,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适时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实行累进征收。相较于综合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目前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仅适用20%的比例税率,有悖于调节收入分配、鼓励勤劳致富、稳定资本市场的目标。恩格斯曾指出,“为了改变到现在为止一起分担得不公平的赋税,在现在提出的改革计划中就应该建议采取普遍的资本累进税,其税率随着资本额的增大而递增”。故而,应考虑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将比例税率改进为累进税率。
(2)将生产经营所得等所有个人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畴,实现“大综合”。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起点,直至对全部个人所得实行综合计征制,不仅会扩大征税所得规模,还伴随着适用税率级次的“爬升”。在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生产经营所得等所有个人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畴,实现“大综合”,从而既比较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又有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随着个人收入增长的稳步提升。
(3)改变所得项目列举方式。随着居民收入渠道越来越多样化,目前对于收入项目的正列举法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可能导致一些隐性收入、新型收入等未在列举的应税所得中。因此,可以考虑将所得项目从正列举法改为反列举法,实现对多元化收入的税收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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