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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税务硕士备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12-16 11:41:41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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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考研税务硕士备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相关内容,为税务专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税务专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24考研税务硕士备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考研税务硕士备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税务专硕考研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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