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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税务硕士备考重点: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10-27 11:35:48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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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考研税务硕士备考重点: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主要由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冲突引起,避免或消除的基本办法有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和税收饶让等,具体说明如下:

  (1)扣除法:纳税人在居住国纳税时把外国所得已纳的外国税收视同费用在总收入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而言,对扣除后的所得征税形成的税负,轻于重复征税的税负,重于重复征税完全免除的税负。故扣除法只是减轻重复征税的程度,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重复征税,因此实行扣除法的国家很少。

  (2)免税法:纳税人在居住国纳税时,从国外获得的所得免予征税,仅就其从本国境内获得的所得征税。实际上是单纯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彻底免除重复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①全额免税法:在居住国课税时,不考虑因国外所得免税而导致适用税率档次的降低这一问题,仅以国内所得部分确定税率。这种办法在国际税务实践中不多见。

  ②累进免税法:在居住国课税时,免税的国外所得并入国内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以国内所得为税基,目前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办法。由于税率表为累进税率,计算全额征税时的适用税率,就是要将全额征税情况下要交纳的税额除以全部应税所得。然后以免税后的应税所得(即国内所得)乘以计算出来的适用税率,算出应纳税额。

  (3)抵免法:居住国根据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就已在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一定条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抵免法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对居住国而言,采用抵免法实际上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不放弃本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抵免法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①全额抵免法:纳税人从境外获得的所得,已在境外按照境外税收管辖权的税法计算交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纳税人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但由于各国所得税的制度和政策不同,以境外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应纳所得税税额,与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应纳所得税税额不同。因此,国内部分的应纳税额与可抵扣的境外部分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口径不同。

  ②限额抵免法:纳税人从境外获得的所得,已在境外按照境外税收管辖权的税法计算交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纳税人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抵扣的数额不能超过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境外所得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所得,确定应纳税额并以此为抵免限额。已在境外交纳的税收,如不超过此限额可全部抵免,如果超过此限额,超过部分不能抵免。

  (4)税收饶让:居住国对所得来源国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也给予税收抵免待遇。即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获得的税收减免税利益可以保留,而不必再向居住国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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