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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九章:刑罚概述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6:58:09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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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九章:刑罚概述

第九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
刑罚的特征
 
1.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三)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 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 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 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 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 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
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
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二、刑罚的目的

(一)
刑罚目的的概念
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二)
刑罚报应的观念
 
它是关于刑罚的根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人动用刑罚的见解之一。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 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防止犯罪的效 果,也必须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而不得将对犯人科处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手段”。这种考虑,通俗地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科处刑罚就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再没有任何其他理由。报 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三)
预防犯罪的目的
 
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因为,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 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与刑罚报应观念主张的“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立场 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 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四)
特殊预防
1.概念: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2.主要内容: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五)
一般预防
1.概念: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2.主要内容: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要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六)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1.我国刑罚目的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2.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3.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学理分类

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刑法中的分类

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一)刑法体系的含义

1.刑罚体系不是指某一种或者两种刑罚方法,而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2.刑罚体系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
3.刑罚体系通常都是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起来,如从最重刑到最轻刑,或者从最轻刑到最重刑,使各种刑罚轻重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主刑:

管制

(一)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二)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⑥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三)
管制的执行
1.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四)
禁止令
1.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2.性质
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保安处分措施。
3.对象
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
4.注意事项
(1)宣告禁止令时,禁止的内容应当与犯罪的原因有关系,可以预防再次犯罪。
(2)即使在有必要做出禁止令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禁止令也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5.期限
①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②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③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6.禁止的内容
其一、禁止从事的活动: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②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 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③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④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 费活动;
⑤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其二、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①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③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④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其三、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①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②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③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④禁止接触同案犯;
⑤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7.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1)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五)
社区矫正
1.性质上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是新的刑种。
2.在管制、缓刑、假释中都可采用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由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在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之下执行。
4.执行地点是在社区内。
5.具体内容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拘役

(一)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特征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三)拘役的执行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执行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
2.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四、无期徒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特征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二)特征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三)
死刑的适用
及其限制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四)
死刑的
执行方法
1.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
死缓犯的
终身监禁
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规定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附加刑

一、罚金

(一)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二)适用方式1.选处罚金
2.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罚金刑的适用依据(1)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判处罚金刑。
(2)罚金判处的数量
①刑法分则有规定具体数额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②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具体数额的,成年人,不得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得少于500元。
(三)执行方式1.一次缴纳
2.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延期缴纳
6.减免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力

(一)概念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二)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1)适用范围:
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②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
③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适用对象:
①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六)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不得行使《刑法》第 54 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没收财产

(一)概念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二)适用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三)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
(四)执行1.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费用。
4.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驱逐出境

(一)概念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二)适用对象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五、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二)
从业禁止
1.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2.性质
从业禁止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而是为了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3.前提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仍有预防其再犯罪的必要。
4.期限
(1)从业禁止的期限为3 年至5 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2)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禁止从事职业的时间更长,甚至终身的或者规定有特殊条件,人民法院要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宣告职业禁止例如,利用律师的职业便利,实施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后,终身不得从事律师工作。
5.后果
从业禁止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如果违反职业禁止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适用机关
人民法院。
 

 

例1:下列关于无期徒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12题)
A.对不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得折抵刑期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以上

例2: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8题,2018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8题)
A.对于未成年人不得适用罚金刑
B.罚金的最低数额可由法官酌情确定
C.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合并执行
D.一人犯数罪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

答案: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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