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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七章:罪数形态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6:57:54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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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七章:罪数形态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概述

一、罪数的概念

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罪数的分类

(一)数罪1.同种数罪
(1)概念:行为人触犯了数个最,但是这数个罪的罪名是相同的。
(2)处罚:一般是一并审理,不并罚;
例外情形:执行期间、缓刑及假释考验期内有漏罪、新罪。
2.异种数罪
(1)概念: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每次触犯的罪名不同,而且这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特殊关系。
(2)处罚:一般数罪并罚
例外情形: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一罪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
 

三、罪数的判断标准

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行为说。 
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 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 
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3.意思说。 
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应当 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
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 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一)
继续犯的概念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二)
继续犯的特征
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三)
继续犯的类型
1.持有型犯罪
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属于继续犯。
2.不作为犯罪
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
继续犯的意义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五)
继续犯的
处断原则
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六)
与“即成犯”和“状态犯”的界限
1.即成犯
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
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 
2.状态犯
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 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的
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是实际上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四)
法条竞合
 
1.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2.法条竞合犯:指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情况。
3.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结果加重犯

(一)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二)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2.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三)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
常考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4.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
5.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害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
(五)
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的重点罪名
1.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2.绑架罪中的“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已被刑九取消。
3.强迫  卖淫罪中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已被刑九取消。
 
 
例1: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0题)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例2: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4题)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
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A B。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结合犯的概念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的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

(一)
集合犯的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二)
集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三)
集合犯的类型
1.职业犯
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
2.营业犯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
(四)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一)
连续犯的概念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二)
连续犯的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三)
连续犯的意义
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四)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

(一)
牵连犯的概念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二)
牵连犯的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三)
牵连犯的类型
1.手段和目的的牵连、
2.原因和结果的牵连
只有两种不同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并发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是牵连犯。
(四)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1.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以法定的一罪论处:
(1)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一罪。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论处。
3.数罪并罚的例外情形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邦健等犯罪的。
(2)实施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4)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犯其他罪行的
(7)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吸收犯

(一)
吸收犯的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二)
吸收犯的特征
1.有数危害行为;
2.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犯不同种数罪;
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三)
吸收犯的形式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四)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概念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
(二)理由行为没有侵害新的、独立的法益,也可能是因为事后行为缺乏期待肯能性。
 
五、转化犯
转化前罪名转化条件转化后罪名
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妨害公务罪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贪污罪
 
 
 
例1:甲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设计杀害了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80万元。甲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属于(   )(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9题)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吸收犯
D.牵连犯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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