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概述
一、罪数的概念
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二、罪数的分类
(一)数罪 | 1.同种数罪 (1)概念:行为人触犯了数个最,但是这数个罪的罪名是相同的。 (2)处罚:一般是一并审理,不并罚; 例外情形:执行期间、缓刑及假释考验期内有漏罪、新罪。 2.异种数罪 (1)概念: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每次触犯的罪名不同,而且这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特殊关系。 (2)处罚:一般数罪并罚 例外情形: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 |
(二)一罪 | 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 |
三、罪数的判断标准
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 1.行为说。 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 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 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3.意思说。 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应当 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 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 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一) 继续犯的概念 |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二) 继续犯的特征 | 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
(三) 继续犯的类型 | 1.持有型犯罪 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属于继续犯。 2.不作为犯罪 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
(四) 继续犯的意义 |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
(五) 继续犯的 处断原则 | 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
(六) 与“即成犯”和“状态犯”的界限 | 1.即成犯 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 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 2.状态犯 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 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
二、想象竞合犯
(一)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
(二)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
(三) 想象竞合犯的 处断原则 | 想象竞合犯是实际上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
(四) 法条竞合 | 1.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2.法条竞合犯:指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情况。 3.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
三、结果加重犯
(一)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
(二)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2.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
(三)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
(四) 常考的结果加重犯 |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4.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 5.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害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 |
(五) 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的重点罪名 | 1.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2.绑架罪中的“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已被刑九取消。 3.强迫 卖淫罪中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已被刑九取消。 |
例1: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0题)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例2: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4题)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
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A B。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一) 结合犯的概念 |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
(二) 结合犯的特征 |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
(三)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 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
二、集合犯
(一) 集合犯的概念 |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
(二) 集合犯的特征 |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
(三) 集合犯的类型 | 1.职业犯 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 2.营业犯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 |
(四)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一) 连续犯的概念 |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
(二) 连续犯的特征 |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
(三) 连续犯的意义 | 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
(四)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 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
二、牵连犯
(一) 牵连犯的概念 |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
(二) 牵连犯的特征 |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
(三) 牵连犯的类型 | 1.手段和目的的牵连、 2.原因和结果的牵连 只有两种不同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并发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是牵连犯。 |
(四)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 1.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以法定的一罪论处: (1)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一罪。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论处。 3.数罪并罚的例外情形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邦健等犯罪的。 (2)实施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4)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犯其他罪行的 (7)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
三、吸收犯
(一) 吸收犯的概念 |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
(二) 吸收犯的特征 | 1.有数危害行为; 2.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犯不同种数罪; 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
(三) 吸收犯的形式 |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
(四)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 对于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
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概念 | 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 |
(二)理由 | 行为没有侵害新的、独立的法益,也可能是因为事后行为缺乏期待肯能性。 |
五、转化犯
转化前罪名 | 转化条件 | 转化后罪名 |
非法拘禁罪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刑讯逼供罪 | 致人伤残、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致人伤残、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聚众斗殴罪 | 致人重伤、死亡的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抢夺罪 | 携带凶器抢夺的 | 抢劫罪 |
盗窃、诈骗、抢夺罪 |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 抢劫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收买后又出卖的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妨害公务罪 | 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罪 | 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 贪污罪 |
例1:甲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设计杀害了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80万元。甲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属于( )(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9题)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吸收犯
D.牵连犯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