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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六章:共同犯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6:57:47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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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2)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1)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2)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既可以是共同作为,也可以是共同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成共同犯罪。
(3)从分工上看,共同犯罪行为包括:
①实行行为
②教唆行为
③帮助行为
④组织行为
⑤共谋行为
注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要求每个共犯人的客观行为完全相同,只要部分相同即可。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是共同犯罪(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
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1)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同犯罪。
(2)如果是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1)过限行为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2)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是过限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对此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各行为人可以在共同犯罪故意内成立共犯。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例1: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各自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14题))
A.甲、乙二人是共同实行犯
B.甲、乙二人互为片面共犯罪
C.甲、乙二人互为间接正犯
D.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例2:甲指使乙重伤江某,乙同意后持钢管将江某打成轻伤,并在离开现场时,为防止江某报警,勒令江某交出手机。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2019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2题,2019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2题)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D.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答案:D ACD。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方式。
一、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划分
 
1.任意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 1)对合犯(对向犯
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①双方行为均构成犯罪且罪名相同。
②双方行为均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
2)众多犯(聚合犯)
①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②集团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根据共同故意形成时间为标准划分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
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
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划分1.简单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故又称为共同实行犯。
2.复杂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四、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1.一般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2.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3.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例1:甲与乙共谋后,分别从前、后门进入李家追杀李某,李某被甲追至后门处被乙一刀捅死。甲、乙的共同犯罪形式是(   )(2008年基础课单选第11题)
A.必要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

例2: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8题)
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D.不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B B。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四)
首要分子
1.概念
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分类
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与主犯关系
(1)主犯包括: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2)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是一个人的,不存在主犯。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种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一)
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二)
教唆犯的特点及
成立条件
1.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2.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①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犯;
②无意中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不成立教唆犯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①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某种犯罪意思的情况下,行为人再唆使其实施某种行为,成立教唆未遂;
②如果采用威胁、强迫导致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者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完全错误的认识,成立间接正犯。
③间接教唆的方式也成立犯罪。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的情形包括:
(1)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
(2)被教唆人接受教唆的意思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
(3)被教唆者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
(4)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5)被教唆人虽已着手犯罪但未得逞(中止或者未遂)。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教唆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要从重处罚;
(2)教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从重处罚。
(3)教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上述八种犯罪以外的犯罪,以及教唆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的,应当按间接正犯处理,即教唆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例1:甲约乙入户盗窃。甲入户盗窃,乙负责望风,甲得手后发现熟睡中的刘某,便对刘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2015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3题)
A.甲、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B.甲、乙共同构成强奸罪
C.甲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乙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D.甲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乙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例2: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有(   )(2020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3题)
A.甲引诱17岁的王某盗窃了巨额财物
B.乙唆使已有自杀决意的高某赶快自杀
C.丙在演讲中煽动听众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
D.丁说服丈夫刘某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巨额财物

答案:ACD AD。

第四节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一)
简单共犯的预备、未遂
1.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其中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
(2)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3)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二)
复杂共犯的预备、未遂
2.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1)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未遂。
 

二、共同犯罪与共同中止

(一)
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
1.就共同实行犯而言,除了放弃继续实行外,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实行犯犯罪或者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2.就教唆犯、帮助犯而言,除了放弃继续教唆、帮助之外,必须有效地消除自己的教唆、帮助作用。
(二)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三)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例1: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   )(2011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6题)
A.实行犯的行为 B.教唆犯的行为
C.组织犯的行为 D.主犯的行为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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