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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6:57:41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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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

1.概念: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2.种类(1)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
(2)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1.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具有可转换性。
(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无论是哪一种停止形态,即便是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也是一种终局状态。因此各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即在同 一个犯罪中,只能存在一个犯罪形态。
(2)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 罪的法律形态。
2.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的概念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二、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3.构成要件
(齐备)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犯罪既遂的形态

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因为分则各本条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如果 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本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例1:某日深夜,甲从乙身后突然用仿真手枪顶住其头部,大喊一声:“交出钱来!”乙慌忙将钱包交给了甲。这时,甲、乙都发现彼此是熟人,甲随即将钱包还给乙,并道歉说:“对不起,没认出你来!”甲的行为(   )(2013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抢劫罪中止
C.构成抢劫罪未遂 D.构成抢劫罪既遂

例2:甲明知乙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第二天,甲后悔,向乙索回毒药,遭乙拒绝,乙于当晚投毒杀人得逞。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9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 D。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1)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2)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意表示

1.犯意表示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预备的区别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三、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2.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例1: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   )(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11题)
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    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
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 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

例2: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
A.甲买回剧毒农药企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妻子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了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图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答案:C C。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二)
犯罪未遂的特征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
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1.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
2.“着手”的判断标准
(1)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
(2)实质标准是行为对客体、法益是否造成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一)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注意:实行是否终了的标准是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即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时候,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但最终未遂,则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反之,行为人认为自己尚未完成犯罪意图而最终未遂则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1.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2.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三、迷信犯与未遂犯的区别

1.是否有常识错误迷信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没有犯常识错误。
2.预定的行为与实际行为是否一致迷信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但是迷信的、不科学的方法;
不能犯未遂: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
3.有无社会危害性迷信犯:客观上无危害
不能犯未遂:客观上有危害
4.处罚迷信犯:不为罪,不可罚
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
 

、对未遂犯的处罚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1: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有(   )(2011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1题)
A.甲在发表分裂国家的演讲时,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
B.乙为制造列车倾覆事故,在轨道上安装了脱轨装置,该装置被巡道工及时拆除
C.丙欲杀害张某,用猎枪射击骑马的张某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造成张某轻伤
D.丁正在撬保险柜时,某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丁便离去

例2:甲意图毒死年迈的父亲,在其饭菜中掺入“毒鼠强”。甲父觉得饭菜有异味就没吃,在将饭菜倒掉时,不慎摔倒,引发脑血管破裂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2015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7题)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D C。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一)
犯罪中止的概念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二)
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包括预备行为终了、实行着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包括实行行为终了之后、在既遂之前)。
(2)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中止问题。
(3)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不成立中止。
(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自动性”的判断标准:应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能否继续犯罪、能否完成犯罪,不能以他人的认识为准、也不能以客观事实为准判断。
①只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判断犯罪不可能既遂而行为人放弃的,构成未遂。即使客观上犯罪可以既遂,也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未遂。
②只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判断犯罪可能既遂而行为人不愿达到既遂的而放弃的,构成中止。即使客观上犯罪不可能既遂,也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中止。
3.客观有效性: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1.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
 
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又可细分为: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1:甲男将女同事汪某骗至宾馆,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在网上散布汪某的不雅照。汪某对甲破口大骂,甲觉得无趣,遂打消奸淫念头离去。甲的行为属于(   )(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2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例2: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2016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例3: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受到法律惩罚,弃刀回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9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6题,2019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6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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