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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三章:犯罪构成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6:57:30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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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强化》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
犯罪构成和概念和内容
1.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内容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二)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犯罪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等问题。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 的行为是犯罪。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1.成立犯罪的标准;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
1.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单独既遂)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1)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
(2)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
注意: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是关于总则条文和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
 
 
 
(二)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
1.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注意:标准的派生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是关于分则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例1: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6题)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例2: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的(   )(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例3:我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2014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A.基本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答案:B D A。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概念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二)内容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2.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理论根据;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有重要的意义。
3.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根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
①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的
②复杂客体:即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三、犯罪对象

(一)
概念和内容
1.概念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2.内容
(1)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2)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3)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4)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二)
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联系
(1)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
(2)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区别
(1)客体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2)客体是犯罪分类依据;对象不是犯罪分类依据。
(3)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象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4)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
 
例(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3题)
A.犯罪同类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
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C.犯罪直接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

例2:下列关于犯罪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A.一个犯罪只侵犯一个直接客体
B.直接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C.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不存在直接客体
D.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特定社会关系

答案:A D。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二)内容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二、危害行为

(一)概念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二)特征1.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危害性
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
(三)分类1.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的行为。
(2)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2.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2)须真诚努力地履行义务,否则仍然可能成立犯罪。
(五)
不作为的
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常考的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1)丢失枪支不报罪(第 129 条)。
(2)逃税罪(第 201 条)
(3)遗弃罪(第 261 条)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 276 条之一)。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 286 条之一)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 313 条)。
(8)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 416 条第 1 款)。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三、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分类
1.广义的危害结果(1)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2)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1)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2)物质性的、有形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和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
(3)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3.危害结果的意义(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②间接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 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性作为:
①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②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1)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因”: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含预备行为),如果一个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即使引起了结果,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果”: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特定时间与地点的发生的,具体的、特定的实害结果,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
(二)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
 
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 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实害犯的既遂必须以 实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并且这一实害结果必须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某一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 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要其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
(三)
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 求)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 味着对结果当然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 还需要认定 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
(四)
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对于因果关系,在认定时 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我国把因果关系“设定”为一种客观的联系,即“设定”其地位仅仅是让行为人对 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意味着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因素的影响。
2.相对性
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存在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 种现象引起的结果,由此,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 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需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来研究。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 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3.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4.复杂性
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
(1)一果多因,即某个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2)一因多果。
(五)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该结果发生的,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六)
判断因果关系的学说
1.条件说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关系,则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条件说的公式:无A则无B。
通常条件说只适用于两个要素的判断,如果出现多个因素的情况,所有的条件都存 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因果关系的原因太过宽泛。
2.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基于条件说过于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而产生,条件说得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要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只有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实行行为当然地引起实害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三)
判断因果关系的公式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通常存在因果关系。
2.有介入因素的情形
(1)认定
①A(前行为)+B(介入因素)-C(后结果):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
❶前行为高概率导致了介入因素,则有因果关系
❷前行为和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后结果发生。
②B-C:离开了A,B单独导致了C,则A与C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四)
一些特殊情形
1.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介入因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后才介入、出现的情况,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前便存在。
2.介入因素被害人自杀行为的处理。
(1)一般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自杀,自杀行为切断了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以下情形不切断:
①“求生型自杀”
②个别犯罪引起被害人自杀是高概率事件
③强迫、欺骗他人自杀
④以相约自杀为名,诱使他人产生自杀念头,进而自杀身亡。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
1.如果刑法把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这些条件的有无也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法定量刑的情节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例1: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4题)
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抚养,致其冻饿身亡
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致锅炉爆炸
D.丁过失引起火险后,不予扑灭,酿成火灾

例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在父亲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拒绝予以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6题,2014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4题)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例3:下列情形中,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是(   )(2019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3题,2019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A.某县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县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其下属的巨额贿赂,不予阻止
B.乙见室友在门口遭遇持刀抢劫,因害怕将房门反锁导致室友无处躲藏被刺成重伤
C.收养人丙发现所收养的两岁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致其饿死
D.丁在妻子难产时拒绝在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妻子难忍疼痛从病房楼跳下身亡

例4:下列选项中,危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有(   )(2014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2题)
A.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
B.乙在菜场卖菜时辱骂顾客王某,致王某情绪激动,心脏病突发而猝死
C.丙违章驾车,将行人赵某撞成重伤后逃跑,赵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将陶某打晕后以为其已经死亡,就将陶某抛掷到水库中,陶某溺水死亡
 
答案:B D C ABCD。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1.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须以生日的次日算作满周岁的标准,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二)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 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 3 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 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 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 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 61 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 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7.未成年人的其他量刑问题。
(1)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不得适用死刑)。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3)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 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 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 500 元人民币。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内容1.辨认能力: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三)
精神病人的
刑事责任问题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
(2)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一般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二)特殊主体 1.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2.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的。教唆犯与帮助犯甚至共同实行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三)身份犯1.真正身份犯:影响定罪的身份,没有该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此罪。
2.不真正身份犯:影响量刑的身份,身份的有无不影响定罪,但有此类身份在量刑上会从宽或者从重处罚。
 

四、单位犯罪的主体

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主体条件1.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司法解释,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2.内部机构: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司法解释,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①以自己名义犯罪;
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外国单位:外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4.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二)主观条件 1.单位意志这是指为单位或者单位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1)如果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
(2)单位意志的体现:
①单位集体决定;
②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依照程序作出决定。
(3)缺乏单位意志,不构成单位犯罪,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①个人为违法犯罪适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2.罪过形式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三)处罚1.双罚制
(1)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自然人。
(2)对自然人判处刑罚(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 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2.单罚制
(1)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2)无论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都要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单位变更
1.涉案单位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应追究原犯罪单位。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人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
2.涉案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五)共犯1.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注意:必须区分主从犯。
2.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不是共同犯罪。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单位与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内的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共犯。但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主体的犯罪,因此构成单位犯罪时,一般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1:甲(17周岁)因盗窃他人价值3万元财物被起诉,经审理查明,甲在15周岁时还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对甲的行为应(   )(2010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A.按盗窃8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B.按盗窃3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C.按盗窃8万元减轻或免除处罚
D.按盗窃3万元减轻或免除处罚

例2:甲(15周岁)盗窃他人钱包被陈某发现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陈某打死。甲的行为构成(   )(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3: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2013年基础课非法学单选第4题)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 D.非法拘禁罪

例4: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4题)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5: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2008年基础课多选第24题)
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贷款的
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
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
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例6: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 2011年 1 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 0 1 2年 7月宣告破 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2 0 1 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7 题 )
A. 不再予以追究
B. 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 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 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B C C B AB C。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迫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主观归罪以主观责任为特征,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在客观上并未实行一定的危害行为或者这种危害行为并未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也是犯罪。
2.客观责任以结果责任为特征,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均以犯罪论处。
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管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管规则”,定罪时要同时符合客观、主观两个方面,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某一犯罪构成内相符合、相统一,才构成犯罪。
 

三、罪过责任原则

(一)概念罪过责任原则指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结果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故意、过失时,才对该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如果主观上没有罪过,即使客观上引起了结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罪过与作为、不作为之间的关系(1)作为犯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2)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3)故意、过失与作为不作为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千万不要认为故意犯罪都是作为犯,过失犯罪都是不作为犯。
 

四、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
意外事件
 
1.概念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 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2.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二)
不可抗力
 
1.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的力量,以 致不可能阻止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也可以来自他人;也可以来自牲畜;也可能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
2.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五、犯罪故意

(一)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特征1.认识因素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范围:
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故意的认识内容:
①危害行为: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而非违法性。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具有违法性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
②特定对象:在行为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中,成立立该种犯罪故意,必须认识到该种对象。
③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该罪的法定危害结果。
④其他法定的客观要素的事实:如时间、地点、方法。
2.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种类1.直接故意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追求)
2.间接故意
(1)概念: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反对也不追求)
(3)常见情形:
①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②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③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一)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特征1.认识因素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2.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三)分类1.过于自信的过失
(1)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已经预见”
并不是真正的有认识,只是行为人曾预见过结果的发生,由于其否认了结果的发生,因而从结局上说,仍然是没有认识结果的发生。
(3)“轻信能够避免”
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行为人不相信危害结果发生,原因在于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
(4)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相同点:
①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②二者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②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区分标准: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
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2.疏忽大意的过失
(1)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应当预见”
意味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刑法只是要求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4)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①相同点。
二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②不同点。
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前者不是犯罪,后者则构成过失罪。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
 
1.概念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2.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1)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具有犯罪目的。
(2)某些故意犯罪,刑法条文在故意之外又特别规定了犯罪目的,没有这种特定目的,就不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为“目的犯”。在目的犯中,特定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一般情况下,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通常也不影响犯罪既遂与否。
(二)犯罪动机1.概念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2.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2)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动机是否恶劣,是酌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关系
(1)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
(2)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3)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不同的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一)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二)种类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三)
法律认识
错误
1.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2.分类
(1)“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四)
事实认识
错误
1.概念
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2.处理原则
对于事实认识错误,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影响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3.分类
(1)客体错误
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①主观认识和客观的事实之间没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关系:主观打算的犯罪是未遂,客观发生的结果是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②主观认识和客观的事实之间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关系:若两罪有重合关系,行为人处于轻罪的故意而故意实施重罪行为,在重合范围内认定轻罪的既遂犯;若处于重罪的故意而实施轻罪行为时,如果重罪的未遂犯处罚重于轻罪的既遂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2)对象错误
①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②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3)手段错误
①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手段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导致既遂的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
①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②预想打击的目标和实际打击的目标同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按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③若在属于不同构成要件,对误击的目标不构成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5)因果关系错误
①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②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③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④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例1: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   )(2008年基础课单选第8题)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2: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种认识属于(   )(2009年基础课单选第8题)
A.对象认识错误 B.法律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例3:甲雇佣乙杀胡某,并且带乙辨认了胡某。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当作胡某而杀害。甲因此拒付“佣金”,在本案中(   )(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0题)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4: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2012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3题)
A.甲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当成张三杀死
B.乙认为嫖娼不为罪,有意嫖宿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
C.丙以为他人电脑背包里有电脑,偷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的是假币
D.丁用木棍猛击陈某头部,以为陈某已经死亡而离开,后陈某获救

例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2017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4题)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答案:B B A AC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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