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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八章:法律实施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6:56:50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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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八章:法律实施

第八章  法律实施

50.法律实施的含义和意义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的意义:
(1)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2)法律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就是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
51.法律实施的主要基础与动力(2020年增修)
(1)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与动力。法律实施需要人民的拥护和信赖。我国宪法法律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利益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改革成果的广泛公平分享为核心价值,必将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持,进而不断增强宪法法律实施的内生动力,提升宪法法律实施的水平和效果。
(2)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保障和维护社会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律公正是良法善治的基本标志,也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在法治的范畴内,法律公正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
(3)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法律的权威性是指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尊严,宪法和法律拥有足够的力量规范权力运行、制约权力任性,维护宪法法律秩序,维护国家制度安全。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和基本保障在于,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2.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2020年增修)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在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3)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4)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2、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或评估,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53.法律实现
1、法律实现的概念
(1)法律实现是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2)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不同,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3)法律实现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
2、影响法律实现的重要因素
(1)国家的阶级本质;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程度;
(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亦可从法律规范的内部因素、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和科技因素进行答题。
54.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与司法等法律实施活动相比较,执法的特点主要包括:
(1)执法的主体具有法定性,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执行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
(5)此外,执法还具有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等特点。
55.执法的基本原则(2017年增修、2012年简答题、2020年非法学分析题)
执法的原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原则性要求,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该原则要求执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均要合法。
(2)讲求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合理性原则,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4)正当程序原则,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
(5)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6)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且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
(7)权责统一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56.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2)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执法的具体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57.比例原则的内涵(2017年新增)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其内涵分为三个方面:
(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3)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犯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时,其行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
58.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征包括: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59.司法的原则(2009年分析题、2017年增修)
(1)司法法治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①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②其次要求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③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而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2)司法平等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3)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要受监督与制约。
(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5)司法公正原则,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60.司法独立原则(2015年简答题)
1、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容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要受监督与制约。其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对司法权监督的表现
(1)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2)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也要互相监督,保障司法权正确行使。
(4)司法权要接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61.司法改革中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2017年新增)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2)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把宪法的规定落实到位。
(3)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4)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
(5)坚持统筹兼顾。既要加强中央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试点;既要坚持整体推进,又要善于抓住重点事项进行攻坚,以重点事项突破带动改革的全面开展。
(6)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凡是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改革举措,必须先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然后再开展改革。
62.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
(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3)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63.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内容(2019年增修、2020年法学论述题涉及)
(1)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2)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相比于污染水流。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也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院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通过改革,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还应当完善一系列配套性措施,如完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办法等。
(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见下题)
(4)提高司法公信力。(见下题)
6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措施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1)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要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司法保障的相关规定,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
(2)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3)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完善外部监督制约和内部监督制约,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4)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对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5)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65.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要求(2017年新增)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等举措。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推动审判权、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3)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比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比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等举措。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比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66.守法相关问题
法的遵守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广义上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上法的遵守,又称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和权力、履行义务和职责的活动。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不违法)。
1、守法的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要素。
(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并不限于各种制定法,还包括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2、守法的状态
守法的状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和状态。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这三种类型。
(1)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67.法律监督的现实意义(2009年论述题,2015年法学分析题)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将权力及其运行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政治的安全,法律监督的一个重点就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番谨慎的行使国家权力,不致发生国家权力滥用从而威胁到公众利益。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完整,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有效的法律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制定的合理和合法,从而真正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和谐。有效的法律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一国领域内的严格实施,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得法律实效真正达到立法原意,不至于成为一纸废文,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3)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且相对于其他现代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联系更为紧密: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有法律监督的规范;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关系的遵守离不开合理的法律监督行为;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模式,有了法律监督,市场经济的竞争才能合法有序地进行。
68.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国家监督的内容(2019年增修、2005年简答题、2020年非法学分析题)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可以分为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
(2)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是由新修改的《宪法》和新出台的《监察法》所规定的,由国家监察机关作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具体内容参见后面有关《监察法》制定的意义与内容。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做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
a.是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
d.是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c.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4)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可以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69.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的社会监督的内容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在我国,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执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因此其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的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①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严格依法办事;
②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系统对党员和党的组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团体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舆论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4)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比如,选举和罢免代表,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等等。
70.2018年《监察法》制定的意义、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2019年新增)
1、《监察法》制定的意义:
(1)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3)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4)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2、《监察法》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现行宪法修正案(五)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
(3)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吸收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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