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
1.法的基本特征(2004年简答题、2011年法学简答题、2017年增修)(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通过规定可为、应为与禁为三种模式,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标准与方向。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2019年修改)
(1)法的阶级意志性,这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物质制约性,这是法的第二层次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关系的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
(3)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阶级意志的内容,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和这些因素归根到底在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经济之外的因素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