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西方主要法学流派(2019年法学分析题、2020年非法学论述题涉及)(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其中,尤以十七、十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认为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代表人物:①近代自然法学派: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②现代新自然法学派: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非实证主义。
(2)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代表人物:①早期:边沁、奥斯丁;②20世纪:凯尔森、哈特。实证主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代表人物:①德国:艾尔利希;②美国:霍姆斯和庞德。实证主义。
(4)其他法学流派:影响较大的有①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②20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③到20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2019年修改)
(1)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实现、反映或者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其主张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不仅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内在价值观,还为其提供了合法性。
(3)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3.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2019年大纲新增)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坚持。
(2)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就法学而言,马克思主义揭示了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为法学和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
(3)马克思主义坚持实现人民解放、维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为己任,反映了人类对理想社会的美好憧憬。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独立和尊严。
(4)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法学研究最根本的方法论。
(5)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不仅致力于科学地“解释世界”,而且致力于积极“改变世界”。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研究法学实践性问题的重要认识论。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及内容(2019年增修)
1、意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2、主要内容:
(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和提升。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法治的诸多价值目标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相结合,主要体现为“人民主体地位”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途径。
(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是对“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超越,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8)良法善治理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等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
(9)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是辩证统一关系。
5.如何理解良法善治(2017年新增、2017年非法学论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前一句是形式法治思想,后一句是实质法治思想,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即“良法善治”。
1、所谓“良法”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2)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3)符合社会发展规律;(4)是反映国情、社情、民情;(5)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并且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
2、“善治”的内容:
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是依法治理,善治是贤能治理,善治是社会共治,善治是法德合治。
3、良法善治体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它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6.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2017年新增)
1、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是辩证统一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又是改革的牵引力、推动力和保障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
2、法治对改革开放的作用:
(1)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2)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许多重大改革都涉及现行法律,如果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就要抓紧制定法律,一些合理的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明显冲突,法律应适应改革需要,抓紧“立改废释”;
(3)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改革对法治的作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现代化。这一理论既丰富了法治理论,也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