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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第二。宪法关系是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第三,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四,宪法关系即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与国家,还有政党、利益集团等其他主体。(1)人权概念明确确定了作为自然人面对国家权力时所享有的权利,作为自然人,无论是否具有本国公民身份,其最为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等也不能被剥夺。说明宪法也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是民主国家。一是法定性。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由宪法和法律确定,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权力行为的严格程序;二是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制力;三是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行为而非宪法对象成为宪法关系客体。第一,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惟一领域第二,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第三,宪法关系的客体与宪法关系的标的(对象)存在区别包括:参政和公民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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