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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
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查、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科最为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最为重要。
汉代察举制推行近 400 年,有利有弊,有得有失。
利的方面:第一,使孔子“举贤才”和“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在汉代获得了制度上的落实。第二,选士制度给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大大激发了人们接受和从事教育的积极性。
弊的方面:第一,贵戚高官横加干扰取士。第二,贿选成风。第三,主管官员察举不力。第四,沽名钓誉成风。
综上所述,察举制作为古代最早的选士制度,体现了举贤才的宗旨,为学行有成的士人提供了入仕为官的前程,改善了国家权力分配的机制,有助于中央集权体制的巩固和发展。但是察举制在选拔标准和方式上尚不完善,尤其是以主管官员的荐举为关键环节,造成举士的主观随意性很强,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于是导致种种弊端滋生, 严重败坏了士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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