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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5-31 17:24:06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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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依照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因为伪造货币后,通常都会将其像商品一样予以出售和运输。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因为购买后必然要使用。 (2)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1)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是否“等价”交换;是否存在欺骗因素。 (2)对使用假币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 (四)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概念: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 b.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c.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d.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洗钱罪 (1)概念: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修正案三增加)、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修正案六增加)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的行为。 (2)对象: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七类罪名,而不是七个罪名。 (3)方式:通常要求采用金融方式: a.提供资金帐户的; b.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c.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的; d.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e.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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