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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
结婚的条件
(1)实质条件: A.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B.禁止条件:有配偶者;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形式条件:登记。
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1)原因——胁迫; (2)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 (3)后果——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具有相同效果: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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